什么是农保
农保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据了解,我国的农保工作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的187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积累保险基金259.4亿元,5428万农民参保,其中,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金15亿元。至今年底,积累保险基金预计会超过400亿元(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积累基金),约220万人领取养老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从实际出发,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非农化程度的实际出发,采取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进、由富裕群体向广大农民逐步推进的策略,以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将有条件的地区和群体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有条件的地区主要是指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力支持的地区。其中,城郊是最有条件率先建立农保制度的地区。加快在城郊推进建立农保制度,一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二是促进城市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要。
◆办事项目
办理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城保、镇保、农保之间转移
◆办理机构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参保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转出申报。其中,外资企业、乡镇劳务型公司应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转出申报。
◆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
◆申办条件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农保:本市从业人员参加城保、镇保。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符合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农保手续。
◆申请材料
资料提交(下列资料之一)
在城保、镇保的缴费证明;
征用地进镇保的证明。
◆办事程序
(一)转至城保、镇保转出申报
1.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转出地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提出转至城保、镇保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农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指导个人填写《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申3表);成批转出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申3—1表)。
2.乡镇(区县)农保机构操作人员录入转至城保、镇保相关申报信息。
3.系统自动判断该人员在本乡镇是否有基金,若无则提示不能办理转出申报。
4.若该人员在其他乡镇还存在基金,系统提示该人员需到其他乡镇办理转移手续,乡镇农保机构打佣多帐户人员个人帐户变更申报告知单》。
5.打佣关系转移受理通知单》,交当事人。
6.凡在乡镇办理的,乡镇农保机构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及表式上传区县农保中心。
(二)转至城保、镇保审核
1.区县农保中心收到乡镇上传的相关资料及表式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转至城保、镇保申报信息,进行转出申报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将资料和表式退还乡镇,乡镇撤销转出申报。
(三)城保、镇保转入农保
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在进行农保参保人员转给付操作时,对不符合城(镇)保养老金按月领取条件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进行转入农保操作。
◆办理期限
申请当日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
个人填写《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申3表);
成批转出的人员由参保户填写《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申3—1表)。
◆申办表格
《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申3表);
《个人帐户集体变更申报表》(申3—1表)。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公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具备许多自身的特色。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两种模式来建立数据中心,一是以县级经办机构为单位的数据中心,在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经办机构之间以互联网相连;二是采用以省为单位的数据中心,则以省到各个区域县利用金保工程的专线网或者建立新的专线网,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经办机构之间仍然利用互联网通过VPN虚拟专网相连。这样既符合了目前的实际情况也节约了成本,同时也利于以后的顺利过渡。
(2) 解决农民多种身份参保。
(3) 以省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改变原来的基金管理模式是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的基金管理模式,将分散的基金重新集中起来,并委托农行为基金托管单位。在基金的运营方面采取第三方的投资机构用专业的手段和眼光来运作基金,以便于基金的安全增值保值。
(4) 与财务系统实现数据接口。本系统利用系统接口将业务与财务绑定起来,通过业务来驱动财务。业务人员通过系统产生业务数据,如缴费信息、领取信息等。系统将产生的业务数据发送到财物系统中,这种方法保证了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一致性问题,降低了出错的概率。
(5) 与中国农业银行的数据接口,实现农民工的异地缴费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同时实现收支的两条线处理。
(6) 采用灵活的计算公式实现复杂的财政补贴制度。
(7) 精确的养老金计算并提供缴费测算工具。
(8) 灵活的流程定制,满足不同地区的农保制度。采用先进的工作流引擎,让不同地区的农保机构可以自定义其业务流程,并且提交图形化操作界面,降低了业务人员的操作要求。
(9) 利用参数设置实现弹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系统中共设立了50多项业务参数来满足各种需要,能够实现在各地通用。
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有二
昨天,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发布了“新农保”的实施细则。据了解,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领取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二是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已年满40周岁的女性,不受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限制,只需每年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
5种特殊人群保险可衔接
为使“新农保”更加人性化,市劳保局还制订了5种特殊人群保险衔接规定。一是转居人员,参加“新农保”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保”的进城务工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条件的,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三是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可继续享受“农保”待遇;四是已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如条件发生变化,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将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五是《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参加“农保”年满55周岁以上的女性,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新农保”个人账户可继承
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领取新保险待遇有何手续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